7日,記者從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,因犯敲詐勒索罪,該院已依法對被告人周某下達了維持一審有期徒刑六年、罰金100000元、違法所得178700元追退被害人的終審判決。據(jù)案情披露,被告人周某并非案中女子蘇某某的丈夫,而是陜西潼關縣一農民,多年前已娶妻生子,但周、蘇二人已維持情人關系數(shù)年。
任教于陜西省潼關縣某學校的蘇某某,與丈夫離婚后獨自帶著幼女生活。兩年前,蘇某某在網(wǎng)絡空間與河南靈寶男子王某相識。之后,二人話語投機,聊得火熱。2013年中秋節(jié)前夕(農歷8月14晚),外出西安的王某在與蘇某某約定后,按照蘇某某提供的地址繞道其陜西潼關其家中,送來了從西安帶回的月餅。
當晚,蘇某某剛將王某迎到家中為其泡茶時,一名40多歲的男子開門進入。見到王某后,先是對其踹了一腳,后稱自己是蘇某某的男人。在一番盤問王某與蘇某某如何認識后,周某當場要求王某表態(tài)此事接下來怎么辦。直到半小時后,在蘇某某的勸說下,王某脫身離開。
讓王某沒想到的是,自此以后,周某屢次以王某、蘇某某二人發(fā)生兩性關系、要將蘇某某送往其家中破壞生活為由,對其持續(xù)敲詐長達一年之久。期間,周某更是多次親自趕往靈寶與王某面談“借錢”事宜,更有一次周某同時將蘇某某的幼女帶到了王某面前。周某后在供述中表示,其每次向王某“借錢”都很順利。
2014年10月,在被周某敲詐一年之后,王某終于選擇向警方報警求助。
經(jīng)法院審理查明,在周某的威脅下,王某因害怕影響家庭生活,通過銀行轉賬、存款等方式,向被告人周某提供的銀行卡內轉入、存入現(xiàn)金,共計178700元。案發(fā)前,被告人周某已將贓款全部揮霍。
近日,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終審判決,維持一審“判決被告人周某犯敲詐勒索罪,判處有期徒刑六年,并處罰金100000元。被告人周某違法所得178700元,追退被害人王某”的判決。
律師石真?zhèn)ケ硎?,大量的事實證明,“私了”只會使犯罪分子得寸進尺。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,一旦遇上因某種糾紛引發(fā)的敲詐行為,一定要選擇正當渠道依法維權。當面對犯罪分子的要挾和恐嚇時,要保持頭腦清醒、冷靜,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,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。
原標題:男子送女網(wǎng)友月餅被其情夫敲詐18萬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