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審理查明,自2014年6月中旬以來,被告人李某先后5次容留他人在其位于漢臺區(qū)的家中吸食冰毒。其中2014年6月,被告人李某伙同曹某在自己家中 吸食冰毒;7月,李某、曹某等3人在其家中吸食冰毒;9月,李某與曹某兩人在其家中吸食冰毒;11月初,李某、曹某及許某三人在其家中吸毒;11月19 日,李某、曹某、許某、黃某四人在其家中吸食冰毒。11月23日,吸毒人員曹某被抓獲,據(jù)曹某供述,公安機關(guān)將被告人李某抓獲。
法院認為,被告人李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,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,其行為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(guī)定,構(gòu)成容留他 人吸毒罪,公訴機關(guān)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,應(yīng)依法嚴懲,故判決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,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,并處罰金 3000元。
原標(biāo)題:癮君子5次容留他人吸毒獲刑10個月